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留学本科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获学校批准可暂缓入学,最长期限为两周。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于入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申请居留许可、办理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逾期未缴纳上述费用或未办理上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复查学生身份、高中成绩及毕业证书等相关信息。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居留许可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五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弹性学习年限为六年(含延长学习时间、退学试读和休学的时间)。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包括休学时间、保留学籍、延长期)。获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学生超过规定学制期间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课程修读
(一)学生应参加所录取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数。
(二)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为必修课程。毕业论文须同时撰写中、英文摘要;
(三)在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时,学习能力强和汉语基础好的学生可选择申请修读以汉语或双语开课的相同课程,但须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办理修读手续。考核办法与汉语教学课程一致。
第七条 提前修读
(一)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经国际教育学院认定,可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开设的课程;
(二)每学期结束前,学生提出提前修读课程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第八条 课程免修
(一)学有余力且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或有特殊专长并经国际教育学院认定和教师同意的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确认已掌握相应的知识和具备相应的能力,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考核;
(二)申请课程免修考核的学生,须在开学注册时填写“免修课程考核申请表”并交验自学材料(包括作业习题)或相关水平考核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任课教师同意,可参加开学初的免修考核;
(三)免修考核成绩达到80分者获准该课程免修。若免修课程含有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则必须参加实践性环节且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免修考核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中加注“免修”字样,其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见附件;
(五)课程免修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次一般不得超过三门;
(六)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得免修;
(七)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九条 课程免听
(一)自学能力较强,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可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国际教育学院批准,获准免听或间隔听课,但应完成作业、实践性环节和参加任课教师要求的考核;
(二)体育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条 课程重修
(一)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选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重修本课程或改修其它课程;
(二)学生应在学期初申请课程重修,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并注明听课方式。在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准予在课程重修时不全部随堂听课,但应完成作业、实践性环节和参加任课教师要求的考核;
(三)每门课程的重修不得累计超过三次(已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重新累计)。
(四)同一课程的重修考核成绩均记入学习过程成绩档案;
(五)课程重修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六)有课程重修的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数不超过32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奖励
(一)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学生的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各类知识竞赛中获奖,或在检索期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等,经学生申请、国际教育学院认定和学校审批后,可按项给予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活动。学生在文化、体育、艺术和科技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成果,经学校认定可获得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代替相应的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
具体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成绩档案分为学习过程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学习过程成绩档案记载学生修读的每一门课程的所有成绩,毕业成绩档案记载学生修读的每一门课程的最高成绩。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采用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专业学习过程和最终质量,其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
(一)课程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分,原则上考试采用百分制记,考查采用五级分制记;
(二)课程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考核形式一般采取笔试形式,也可采取面试、口试、表演、答辩、实际操作、论文、课程报告等形式。平时考核成绩主要根据作业、测验、期中考核、实验、质疑、考勤等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原则上占课程考核成绩的30~40%,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浮动,上限不超过50%;
(三)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其他特殊课程考核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资格
(一)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将审查学生考核资格,公布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交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⑴ 旷课累计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⑵ 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
⑶ 无故缺做实验或实验未达到要求者;
⑷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环节,旷课四分之一以上者。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缓考
(一)原则上不允许缓考,但确因参加学校安排的活动、家庭重大变故或因病确需缓考,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将缓考通知单递交任课教师,方可缓考。
(二)重修课程不予缓考;
(三)对于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补考同时进行;
(四)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将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 课程旷考
(一)凡未获批准缓考而未参加考试的,记为旷考。
(二)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
第十八条 课程补考
(一)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得补考,其它课程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一次补考;
(二)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上学期课程的补考,教师自行安排一律无效。凡未参加课程补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三)补考成绩按卷面分数记载。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发布与查询
(一)各课程考核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发布成绩,任课教师无权向学生直接发布。学生应通过网络查询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二)如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试卷复查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核查。试卷复查在下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受理,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第二十条 考试违反纪律处理
学生考试违反纪律按《淮阴工学院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并在过程成绩档案中记载为“违反纪律”,不予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需暂停学业,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并由校医院认定,须治疗或修养期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但在入学第一学期,如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须按第二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休学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
(三)每次休学最长为期一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后,学生须离校治疗。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应复学。
(一)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复学;期满时若不能复学,可提出延长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学生复学时,需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的说明和体检证明,因病休学学生还应提供医院疾病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经学校审核合格者,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因犯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按《淮阴工学院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经学生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可转专业学习。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二)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留学生专业范围进行。学习能力强和汉语基础好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学校其他相关专业;
(三)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四、五月份接受申请;
(四)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后,如果需要撤消转专业申请,须在转专业考核之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其在原专业所修的学分均予以认可;
(六)转入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转入年级和应补修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已有转学经历的学生;
(二)在校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三)二、三、四年级的学生;
(四)处于休学期间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需经转入和转出两所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如学生跨城市转学,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再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六章 学业警告、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均规定了学生在各年级应取得的学分下限。经补考后所获得总学分与所在年级累计应修学分下限之差为学业所差学分。学业所差学分是学籍处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当学年学业所差学分大于40%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本学年受到学业预警的;
(二)四年级末未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学业所差学分大于20%。
第二十九条 延长学习时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每年九月份提出申请,填写“延长学习时间申请表”;毕业年级的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二)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在教学管理老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第三十条 延长学习时间结束后按个人学习计划进行考核,取得学分数达到学业所差学分的80%,为当学年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留许可,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学年学业所差学分大于70%的;
(七)第三次受到学业预警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退学试读
(一)因符合第三十三条第六款给予退学的学生,经学生个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给予一次试读机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退学试读;
(二)退学试读期为一年,须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按计划修读课程;
(三)退学试读期满进行考核,考核要求同第十五条。考核合格者编入相应年级学习;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决定及送达
(一)退学决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拟定,经校长会议研究通过后下达;
(二)国际教育学院在学校发布退学决定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执。学生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三)因故不能送达,学校将在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公告满60日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四条 退学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还学校发放的学生证、校园卡等有关证件,领取学习成绩单和肄业证书;
(二)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代为办理;
(三)学校将退学决定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函告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按《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毕业
(一)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学校提供上述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
(二)在校学习未满四年,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
(三)毕业离校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颁发毕业证书后,学校按规定将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上报学信网。
第三十七条 结业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累计取得学分数高于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结业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三)结业学生可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由学校提供有关证明,自行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等事宜,通过课程重修或考核,补满所差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
(四)结业学生在回校课程重修或考核期间,如违反国家居留许可规定、学校相关规定或考试作弊的,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三十八条 肄业
(一)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予以肄业;肄业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发给肄业证书;
(二)对肄业者概不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习纪律与奖励
第四十条 学习纪律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本地;
(二)学生应自觉遵守《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校纪校规,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以及节假日期间擅自离校或迟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按《淮阴工学院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学生工作人员批准,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请假两天及以上,由国际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凡越权审批一律无效。学生获准请假后,学生须自己或委托他人将请假批准单提交任课教师;
(四)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将视同休学,应办理休学一学期手续;
(五)学生须按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放假,放假期间离开本地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登记备案;
(六)学生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考试违纪或作弊按《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学科竞赛、体育比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