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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6-09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培养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文件,保证我校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2.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

3.汉语授课专业学生需通过HSK4级考试;

4.在学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在受处分后有公认的突出表现,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公认的突出表现主要为以下几点:

(1)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文科类学生达到3.5(85-89分)以上,理工科类学生达到3.0(80-84分)以上;

(3)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身份参加并获得校级竞赛一等奖、市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省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级竞赛优秀奖及以上奖项;

(4)其他公认的突出表现。

二、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由留学生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留学生的品德行为,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逐个进行审核,提出初审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审定,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审议的学生名单造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签后,办理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1.因业务成绩(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的毕业生和结业生,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或者参加考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