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我国有关来华留学生教育的方针政策,促进留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培养知华友华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及淮阴工学院学生奖励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奖励办法主要依据三方面情况:基本素质、学习成绩和创新能力测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来华留学学历生。
第四条 奖项设置:
奖项 |
占比 |
奖金(元/人) |
一等奖 |
2% |
1,500 |
二等奖 |
3% |
1,000 |
三等奖 |
8% |
800 |
单项奖-学术之星 |
可与一、二、三等奖兼得 |
500 |
单项奖-体育之星 |
500 |
单项奖-文艺之星 |
500 |
单项奖-社会活动之星 |
500 |
单项奖-成长之星 |
500 |
单项奖-杰出贡献之星 |
500 |
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 |
500 |
注:1、名额占比按所在年级人数为基数,具体名额比例按四舍五入计算;
2、优秀学生干部获奖比例为所有学生干部的20~30%。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分为: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等三个方面(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上述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学习态度
学习目标明确,谦虚好学,认真刻苦,尊敬师长,不无故旷课、迟到,帮助同学,积极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身心健康
树立身心健康意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各种文化、艺术和娱乐活动。热爱劳动,讲究卫生。
三、文明行为
遵守中国法律和公共秩序,认真履行校纪校规、宿舍管理各项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会成员代表考核,总分为 100 分,辅导员考核占 40%,班主任考核占40%,学生会成员代表考核占20%。
第六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基本素质总评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三、在留学生公寓各项检查评比中不合格者;
四、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五、未按时缴纳当年学费或存在欠费者。
第三章 学习成绩测评
第七条 学习成绩(G)以留学生平均成绩计分。其计算公式为:
G= (Xi×Yi)总和/ Yi 总和。
其中:
Xi—参加测评的每门功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形式)。
Yi—相应功课的学分数。
本学年若有测评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则视为该生的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则没有资格参加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定,只可参评单项奖。
第四章 创新能力测评
第八条 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本年度内通过各自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获得的在学术、体育、文艺或者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成果。学校鼓励留学生在学习之余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体育、文艺或者社会活动,以了解中国文化,促进相互沟通。
第九条 留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体育、文艺或者社会活动或担任各级各类团体、学生组织的负责人,均可获得相应加分。所获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20 分,计入学生总成绩,也可以参评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分为学术之星、体育之星、文艺之星、社会活动之星、成长之星、杰出贡献之星。
第十条 参加同一类比赛(活动)取最好成绩加分,不得累计加分。参加多项比赛或担任多项职务,按前 10 次最高获奖名次或最高职务加分,第二项加 20%得分,其后按 2%递减加分。
第十一条 在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去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十二条 学科技术成果加分标准如下:
1. 参加各项学术比赛(活动)按照国际级(含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加3分、2分、1.5分、1分。
2. 参加以上级别比赛(活动)获奖者按照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乘以2、1.5和1.2的系数加分。
3. 在省级、国家核心、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分别加1分、2分、4分。主编、合编学术刊物分别加3分和1.5分;独著、合著分别加4分和2分。
4. 获得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级课题研究与科技发明(以通过相应鉴定为准)则分别加分0.5分、1分、2分、3分、6分。
第十三条 文体竞赛加分标准如下:
1. 校运动会的总教练加1分,各单项运动队的教练、队长各加0.8分,参加者加0.2分;
2. 参加各项比赛(含集体项目)获奖者(含教练队长)按照获奖名次(第一至第8名)分别加2分、1.6分、1.2分、0.8分、0.6分、0.4 分、0.3、0.2分。
3. 参加各项文艺活动按照国际级(含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3分、2分、1.5分、1分、0.2分。
4. 参加以上级别比赛(活动)获奖者按照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以2、1.5和1.2的系数加分。
5. 文艺活动得到新闻媒体报道,按照国际级(含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乘以1.6、1.4、1.2系数加分。
6. 5人以上、参加国际级(含国家级)、省级、市级活动团队负责人分别加1.5分、1分、0.5分。
第十四条 社会活动加分标准如下:
1. 参加各项社会活动按照国际级(含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3分、2分、1.5分、1分、0.2分;
2. 参加以上级别比赛(活动)获奖者按照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乘以2、1.5和1.2的系数加分;
3. 活动参加人数在200人、500人、1000人以上则分别乘以1.2、1.4和1.6的系数加分。活动得到新闻媒体报道,按照国际级(含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乘以1.6、1.4、1.2系数加分。
4. 校长助理、学院学生会干部,由本学院评定小组,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0~5分;班级班长和宿舍楼层长,由本学院评定小组,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0~3分。兼任干部的,不重复加分。
5. 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每评一次每人加0.5分。
6. 其他在社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由学院评定小组考核,酌情加1~2分。
第十五条 单项奖的界定:
1. 学术之星是指学习成绩突出或学科竞赛、课题研究、学术论文发表等方面取得瞩目成绩者;
2. 体育之星是指在各类体育竞技比赛中表现突出者;文艺之星是指积极参与各类文艺活动且表现优异者;
3. 社会活动之星是指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或志愿活动者;
4. 成长之星是指虽无突出成绩但积极参加各项学校活动者;
5. 杰出贡献之星是指虽无突出成绩但乐意为老师同学服务,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同学、有奉献精神,在文化交流与传播或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6. 优秀学生干部是指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吃苦耐劳、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强,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第五章 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各班设立班级测评小组。测评领导小组由 3~5 人组成,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会成员代表为基本成员。测评小组听取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报告,监督测评过程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异议。
第十八条 各班级在进行基本素质(G1)测评时,由辅导员主持召开民主评议大会进行评议,具体分值核算由班级测评小组完成。
第十九条 课程学习成绩(G2)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及结果受测评领导小组监督审核。
第二十条 创新能力(G3)的加分,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报院测评领导小组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其中社会工作加分由任职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商定加分值。
第二十一条 上述测评结果由班级测评小组核算汇总后,经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后,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作最后审定并公布。若有异议,应在测评结果公布一周内向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
第六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G)是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得分(折合成50%)、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折合成50%)、创新成果加分累计的总和,即 G=G1(50%)+G2(50%)+G3。
第二十三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基本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作为奖学金评审依据。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
第二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原则上取消本学年校长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往年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